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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2025年10月24日 14:1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沈阳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对仪器设备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资产分类

(一)通仪器设备:指办公和处理事务用的各类仪器备。包括交通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贵重仪器设备:指价值较高、技术精密、用途特殊,且需要专门管理维护的仪器或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配套使用总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认定具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必要的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使用学校设备购置费购置仪器设备,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批(日常办公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申请部门现有设备情况及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后购置单价或单次申请购置设备总金额超过1万元,须由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价或单次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总金额超过10万元,须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单价或单次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总金额超过30万元,须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按学校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根据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 使用外来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单价或单次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总金额5万下(含5万元)的, 需求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 需求部门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自行采购后办理入账手续;单价或单次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总金额10万上(含10万元),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立项后,按照学校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需求部门(申请部门)应组织不少于3名校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同意并按学校有关程序立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普通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验收;大型或贵重仪器的验收由供应商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学校采购及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由需求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及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源共享”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十一条 需求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各需求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各部门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二)需求部门对精密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 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 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使用部门共同实施,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 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逐级审批。对未达使用年限损坏后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需进行处置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鉴定后方可处置。

第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回收、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仪器设备损坏的, 由损坏者或领用人无条件进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恢复到损坏前状态;

(二)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 由损坏者或领用人进行实物赔偿。

(三)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由损坏者进行实物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仪器设备丢失的, 由当事人或领用人进行实物赔偿,并由使用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仪器设备丢失后领用人拒不赔偿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限期赔偿,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保卫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并按本文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涉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沈体院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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