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行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 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政府采购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核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各种收费、纵向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和捐赠资金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规划 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 质量评价中心)、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后 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竞赛训练中心、场馆运营管理中心、图书馆、智慧校园建设 中心、医疗卫生中心、附属雪上运动中心(白清寨校区)、 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若部门合并或拆分及名称发生变 化,以承接核心相关业务的新部门为准,若成员职务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全面管理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采用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开展工 作,决议事项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三)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四)审定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工作;
(五)监督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实施;
(六)讨论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招标采购办公室,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兼任主任, 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所在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业务实施部门,负责受理招标采购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各项审批申报及招标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 规;
(二)起草及修改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优化学校采购工作流程; (三)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职责;
(四)受理已通过审批的全校各部门的集中采购申;
(五)组织实施全校所有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七)协调处理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违约和纠纷;
(八)完成采购文件归档;
(九)定期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学校采购项目进展情 况;
(十)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和学校实际,分为校外采购和校内采购。
第八条 校外采购分为委托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九条 采购项目属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 算金额达到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采购。
第十条 采购项目属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或采购项目属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超过校内集中采购限额但未达到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在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招标采购行为,具体包括比价、比选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形式。
第十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比价、比选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利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有关采购信息 (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或邀请校外评审专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高评标价法) 或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发布中标结 果(公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校内集中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项目提出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意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并通过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 告时间不少于 1 个工作日)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 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三)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 已经过上级国家机关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
(四)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 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五)新购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 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六)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维护,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 成的;
(七)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 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八)购买、租赁特定不动产的;
(九)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 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 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第十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校内各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具体包括比价或比选采购、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及其他形式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比价采购是指需求部门选派三人以上组成比价小组,对采购项目内容在统一规格、参数、 标准等前提下,对不少于三家以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参与报价并进行比价的采购,形成比价采购报告,确定供应商 (原则上应为最低报价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第十七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比选采购是指需求部门对具 有特殊性或技术难度较大、比价方式不能确保采购质量的项 目采用比选采购,需求部门选派三人以上组成比选小组,对不少于三家以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进行比选,形成比选采购报告,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 类)均应按照《中共沈阳体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沈阳体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沈阳体育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权限进行立项或审批。
第十九条 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形成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中须注明购置理由、采购数量、技术 参数、购置后的利用价值及安装条件、维修方案及服务要求、 项目预算等,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需求部门的立项申请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 须报省财政备案或审批,由需求部门按政府采购审批要求提供资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报批事宜。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需求部门在上一年度完成进口设备采购申报(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每年年末统计上 报),并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形式进行采购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及理由,并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后,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报请学校审批同意,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上报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限额
第二十四条 预算金额 1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不含设备 家具类采购),由需求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商品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上架商品的,原则上应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 1 万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的 采购项目(不含设备家具类采购),经需求部门分管校领导 审批同意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商品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上架商品的,原则上应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网上商城以外商品由需求部门自行采用比价或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 采购项目,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由 招标采购办公室采用比价、比选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紧急或特殊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招标采 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可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成五人以上(其中需求部门不少于两人)的采购小组进行比价或比选采购。
第二十七条 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辽宁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紧急或特殊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可由招标采购办公 室负责组成五人以上(其中需求部门不少于两人)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辽宁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辽宁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属于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项目,一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 为准,下同)再次采购的,单件价值在 1 万元(含)以下, 并且总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的,可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原中标单价并根据学校采购程序与审批权限直接进行采购。招标采购项目时间超过一年的,需重新进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
第六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在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实施采购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研论证已完成;
(二)采购计划已获批;
(三)项目经费已落实,并明确经费所属财务指标文号。
第三十一条 需求部门拟采购项目经学校审批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和需求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标前,需求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调研和论证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 (或交工)时间、付款方式、投标单位的资质、评标办法、 项目分包等,并将加盖部门公章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沈阳体育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及其电子版报送招标采购办公室,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需求部门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答疑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制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一切违背国家招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内容或可能引起供应商质疑的内容,需求部门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五条 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招 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分配、联系、协调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辽宁省沈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和需求部门共同负责采购项目的委托填报事宜。
第三十六条 采购文件确定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 组织招标文件的会签,校内招标项目会签流程为:需求部门 —协同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校外招标项目流程为:需求部门—协同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会签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需求部门全程参与需求论证、招标、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采购过程中,如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技 术参数提出质疑的,应由需求部门给出解答意见,并经招标 采购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如供应商质疑内容确实存在的,需求部门应及时修改招标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重特大采购项目(一般为 200 万元以上 预算项目),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管 理,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作为学校评委参加评标工作,也可委托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或需求部门负责人参加评标。学校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采购的普通项目(一般为 200 万以下预算项目),评标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统筹管理,招标领导小组副组 长可作为学校评委参加评标工作,也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 况委托需求部门负责人或校内相关专家作为学校评委参加评标。
第七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合同管理按《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经需求部门同意后,可启动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 5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具备验收 条件后,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履约验收书》,需求部门存档备案。
第四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 5 万(含)以上,10 万元以下 校内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履约验收书》,上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 下采购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需求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派 2 人,需求部门选派 1 人参与验收,并形成《政府采 购履约验收书》。
第四十六条 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需求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派 3 人, 需求部门选派 2 人(需求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形成履约验收书或工程竣工验 收书。
第四十七条 需要报送省财政厅的项目验收材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九章 结算与质保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校内采购项目, 由需求部门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人员认定是否需要办理资产入账后,自行办理结算手续。比价或比选采购项目,办理结算时需提供比价或比选报告。
第四十九条 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属工程类采购项目,付款流程为:预 付款支付—验收合格支付—审计公司审计—审计结果确认 (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入账确认—需求部门办 理结算手续(按照审计结果并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付款流程为:验收合格—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入账确认—需求部门办理结算手续(根据招 标文件与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在质保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质保的,质保期到期后需求部门按合同约 定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材料(包括学校批 文、招标材料、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验收、质疑答 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统 一收集、整理、归档和存档,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一章 回避及保密
第五十二条 任何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加该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评审工作。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参与 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 行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采购项目经手人和采购人代表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招标采购相关法规中所要求的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泄露任何与评审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涉密项目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实施采购,明确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履行保密职责,签订保密协议。涉密项目不得擅自扩展,项目内非涉密的常规标的应区 分并按照公开采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须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公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 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十六条 采购活动参与人员有下列任一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 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违规指定 供应商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 中标人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 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公平竞争的;
(八)在采购中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日期、比例、限额、采购品目 分类、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限制标准以最新法律法规及上 级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标准为准,并随其即时变更。
第五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沈阳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沈体院发〔2020〕275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