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沈阳体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沈阳体育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 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类金额 1 万元(含) 以上的采购(或 1 万元以下,且须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需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 务的采购合同。
第三条 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必须齐全,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合同条款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第五条 合同基本要素包括:双方单位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标的; 品牌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或技术 参数要求;履约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和内容;付款 方式;需方责任;供方责任;售后服务及承诺;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可抗力;供方名头、开户行、账号;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下,需求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的合同, 由需求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后与供方签订合同;预算金额 5 万元(含) 以上采购项目合同, 由需求部门负责与供方沟通起草合同,经招标采购办公室审定,需求部门组织合同会签后签订合同。合同会签程序为:预算金额 5 万元(含) 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项目会签流程为:需求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 以上项目会签流程为:需求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分管招标采购办公室的校领导。
第七条 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和有必要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项目,需将合同提交律师审订,并按照律师修改建议修改后再进行会签。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是采购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采购合同进行编号登记(GYZC+年份+顺序号)、合同原件及招投标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等归档。
第九条 采购合同应优先采用学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行业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条 合同签订需由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并加盖骑缝章。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 由学校 院长签批;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需求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
第十一条 采取招标采购的各类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后10日内订立合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需求部门应及时将合同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合同由供需双方存档备查。各项目办理财务结算时,须将采购合同附后。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原件份数:招标采购合同份数为 5 份,分别为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1 份、中标方 1 份、招标采购办公室 1 份、需求部门 1 份、计划财务处 1 份(报 账用)。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需求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供方,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 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需求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积极 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需求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付款。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或服务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需求部门(校内 分散采购)或招标采购办公室和需求部门(集中采购)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 需求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 以及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合同保存年限不少于 15年。
第二十条 办理支付手续时,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沈体院发〔2020〕2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