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资产入账标准(设备类单价达到 1000 元及以上,家具类单价达到 200 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批量总价在 500 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盘点、资产信息、统计报告报表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 一)在学校领导下,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 二)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及工作程序,并监督落实;
( 三)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登记(入账)、验收、处置、评估等日常基础管理;
( 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 五)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并对清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责成使用部门进行整改;
( 六)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配;
( 八)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及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二级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各项审批,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保养细则;
( 三)选任本部门或下属科室资产管理员,并监督其做好本部门(科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 四)督促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资产领用人做好固定资产清查、整改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填报等工作;
(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 六)选派有关人员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 一)做好本部门(科室)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变动、报废等日常管理;
( 二)按要求及时完成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整改及有关数据上报;
( 三)及时上报本部门(科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等有关情况,并参与本部门(科室)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工作;
(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科室)人员变动时的固定资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领用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对所使用(管理)资产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资产登记(入账)、使用及日常管理;
( 二)关注本人名下所有固定资产,及时上报固定资产 变动、丢失、损坏等有关情况;
( 三)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及时做好资产交接及账务调整;
( 四)积极配合本部门理员,做好本人名下资产的清查工作;
( 五)对所领用资产因非正常资产管理员,做好本人名下资产的清查工作;
( 五)对所领用资产因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进行维修或赔偿;
( 六)对所领用资产发生丢失时,进行实物赔偿(赔偿实物须与原登记资产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一致,并可正常使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拨款或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 以及通过捐赠、调拨、 自制等 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七类即:房屋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 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和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 等计价或根据评估价计价;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或根据评估价计价;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或工程计划数计价,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以及按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 三 )固定资产一部分已损坏或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 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 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经费原则上应在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资产购置专用经费或其他非预算内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中心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和建设计划,安排各项采购任务, 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维修完工交付使 用增加的固定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资产登记 (入账)认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增加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接收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根据固定资产交接 单、捐赠协议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评估单等凭据办理登 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动与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 理与使用,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不断提升固定资 产使用效益;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消耗,保障固定资产的 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资源共享、共用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等工作。对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要定期检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领用人及使用地点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交换,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须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后方可进行;学校公共区域内资产,不得随意挪动或转为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校区内使用,不得对外出租、 出借。
( 一)固定资产确需对外出租、 出借的,应由资产所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通过后,方可实施;
( 二)本校教工因工作或科研需要,需将固定资产带到校外使用的,由借用人提出申请,资产所在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负责人同意,并经资产所在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后方可实施。单次借用资产账面原值总额超过 40 万元的,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 三)学校固定资产,不接受本校学生借用后带到校外使用,如确因工作或科研需要借用,须由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或所在部门其他正式教职工代为执行借用手续。
( 四)借用过程中,资产出现损坏或丢失的,由借用人进行维修或实物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机构调整及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 一)机构调整时, 由资产所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资产清查,按机构调整方案进行资产合理调配,做好交接记录和账务调整,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 二)校内人员岗位调整时,应遵循 “人员调动,资产不动”原则。若确属工作需要,须由领用人履行资产调拨相关手续后,方可调动资产;
(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的,须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交接,交接时双方要共同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交接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 案;
( 四)离校教职工(退休职工; 因公或因私出国、在国 内外进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教职工;离岗、离职人员)离校前,须对本人管理资产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完成资产交接(交接给部门资产管理员或退还学校),并将退还学校的固定资产交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并完成资产调拨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一次。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符合资产清查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账贴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有关资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清查中盘盈资产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入账;
( 二)对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责成资产领用人限期进行实物赔偿,并将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 三)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资产领用人及时进行维修或实物赔偿的,管理部门应对资产领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 四)无正当理由造成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或浪费,视情 节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报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追究资产申购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五)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或固定资产清查整改中,有关当事人或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盘亏资产拒不赔偿的,视情节给予相应通报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 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 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 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 一)无偿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
(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 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赠与合法 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学校闲置资产或者淘 汰且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学校长期闲置资产拟进行捐赠的, 由受捐人申请(部门 或单位)提交申请( 明确受捐理由及受捐对象), 申请捐赠资产账面原值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申请捐赠资产账面原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经批准捐赠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申请受捐人(部门或单位)须在资产捐赠完成 7 日内,将捐赠资产接收确认表上报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 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专家鉴定, 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 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 二 )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三)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
(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七)闲置资产。
(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 的职能部门,学校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资 产处置实施,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必须经过鉴定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资产, 已达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资产出现整体或局部损坏可以维修的(充 分考虑维修成本),应当在维修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 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资产处置, 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处置,并于每季度末将处置结 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资产,或未达使用年限损坏后无法修复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及审批:
( 一)各部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总价 50 万元以下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部门人员及校内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3 人及以上单数)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处置标准的,由使用部门将资产送至学校资产待处置库中。
( 二)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价在 50 万元以上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 3 人及以 上单数)进行充分论证并同意后(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由使用部门将资产送至学校资产待处置库中。
( 三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对待处置库中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其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拟处置意见, 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资产处置, 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处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校内其他部门(单 位)如有意领用部分拟处置资产的,可提出申请,符合领用 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调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采取比价方式,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最高价评标法),选用具有 相关资质的回收公司,按有关程序进行资产回收。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八条 对转让、置换等固定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 资产处置,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评估资产评估价 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整体或局部维修、装修、改造工程中, 更换、拆除的各类有价值的资产, 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集中按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有关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保持机体完整,未经学校 批准不得肢解拆件。仪器设备有贵重器件和贵重金属的,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安全;资产处置履行程序期间,按学校资产日常规范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过程应加强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八章 固定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 二)资产租赁;
( 三)确定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九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 一)学校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 户、分类明细账。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应按类别设置账户,反映 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验收单要详细登记资产 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合同编号、生产商、供货商、联系人及电话、投入使用日期、 图片等资产信息, 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承担管理责任。资产入账时须附发票复印件(或 PDF 版),必要时附设备配置清单。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调整、处置,应按学校的 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相关凭证,经相关人员签字,作为记账 凭证,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章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受赠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沈阳体育学院,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收捐赠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沈体院发〔2022〕24 号)、《沈阳体育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修订)》(沈体院发 〔2022〕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