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和全体师生员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监督,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及所属单位或者机构、师生员工拥有的著作权。
(三)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及所属单位或者机构、师生员工拥有的注册商标。
(四)学校名誉、荣誉、声誉等校誉,包括但不限于:
1.校名、校标、学校重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单位、人物名称及代表物;
2.学校冠名权;
3.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五)学校或者所属单位和机构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利权或技术。
(六)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七)其他类型无形资产。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或者使用学校资金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的其他单位、自然人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学校通过外购、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 处置;无形资产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三)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组织无形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建立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的部门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涉及商标权和校誉相关事项及校志和年鉴等著作权的管理;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视频、课件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及使用权。
(三)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管理及成果价值评估,与科技成果相关著作权的管理。
(四)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就业与校友联络处: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事项。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六)智慧校园建设中心:负责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运行管理。
(七)场馆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划转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每年度末全面清查盘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及时报告无形资产损失事件。
(三)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办理无形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的职责
(一)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提出处置申请。出现以下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对无形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申请,并在无形资产报告中予以说明: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2.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无法恢复。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没有相关凭据的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计价。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给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与申请人进行价格谈判。谈判达成一致后报学校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淘汰的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主要情形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可以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处置专利等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对涉及关联交易、利害关系、作价入股以及挂牌交易、拍卖等情况的知识产权转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无形资产处置,经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原则上应以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无形资产需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核销和资料归档。需要产权变更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报废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的权力,对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义务,依法保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非法使用或侵占学校无形资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无形资产没有认真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未按照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第三十一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做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字〔2023〕6号)同时废止。